海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地实施后,为准确把握失业补助金发放政策,省人社厅2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失业补助金政策适用范围,推进我省做好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
《通知》明确,关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三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停保(不包含2020年2月及以前失业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重新缴费后再失业停保)、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停保时间以最近一次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的时间为准)。其中,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
《通知》指出,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中“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正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
据了解,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线上直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