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2014年7月23日正式实施。伴随着《收购办法》的颁布及实施,拉开了中小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中开展并购重组的序幕。今天,听小编给您解读办法、梳理概念,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问题上,咱也做个明白人。
一、猜一猜“我”是谁
“我是谁”不仅仅是个困扰了人类许久的哲学命题,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理清自己的概念还要从公司法的标准说起。就公司的分类标准而言,英美法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需要证券法进行监管为基础,将分为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我国《公司法》以公司设立方式为基础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的概念并未在条文里体现。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积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可见,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主要是从交易方式、股权构成角度进行的分类。二者相较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规模小、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规范等特点。
各位看官,面对“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这一个个相似相关又千差万别的概念您是否彻底凌乱了呢?看小编一张图理清它们的辈分关系。
二、扒一扒《收购办法》的前世今生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建立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往往与广义的兼并和收购同义,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重组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中小企业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并购重组往往是企业克服发展瓶颈实现蜕变、飞跃的优选途径。因此,挂牌公司希望通过并购重组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与此同时,新三板犹如一个“项目池”,企业很容易成为投资者的目标项目。企业有需求、投资者也看好项目前景,然而《并购规则》出台前,碍于没有规则可循,许多本是“郎情妾意”重组并购,层层顾虑之余也只有悻悻作罢。
面对市场的强烈需求,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明确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该项规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并购重组领域制度的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聊一聊区别于上市公司单独立法意欲何为
在并购重组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采用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的分类方式。因此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的制度方面统一管理。考虑到我国产业结构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等诸多实际情况,现阶段不宜采取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在我国,相较于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大多是处于发展初阶的微型企业。企业数量多、资金少、情况复杂多样、监管难度高等特点决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单独构建规则体现的必要性。
四、比一比与上市公司收购的和而不同
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相同,《收购办法》在拟定之初就确立了两大目的。一方面引导收购活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功能;一方面避免不当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内容上《收购办法》借鉴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具体体现在:1、明确收购人资格,限制收购准入条件;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建立前期把关、过程参与、时候监督机制;3、严格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退出;4、限制收购人的股份再售;5、加强处罚力度等方面。
与此同时,考虑到非公众公司的自身特点、国务院先后推出优惠政策、交易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区别等多方面因素,《收购办法》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简便、透明、高效的原则。
基于公众公司股权集中、流动性差等特点,《收购办法》将披露标准的触发点提高到10%,此外后续增减触及5%的倍数时,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提高持股披露比例的同时对报告书内容作也了相应的简化,使收购高效、简便。
在非公众公司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收购意图等应当进行调查。董事会通过分析要约条件,对股东提出收购意见。但并不强制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二)坚持实行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
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明确提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考虑到全国股转系统还处于发展阶段,收购人对市场的影响较小,《收购办法》强调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不设事前行政许可。制度层面明文通过规定收购人资格,中介机构监督,全国股转系统行使监管职责促进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引导和规范收购行为。
(三)坚持股东自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区别于上市公司设置的30%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采用要约收购有收购人自愿或被收购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收购办法》仅对要约提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公司章程约定全面收购的需要明确触发条件、要约价格的确定标准及相关制度安排等。收购价格方面以六个月为标准,体现公平对待股东原则。
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多为中小企业,其规模小、现金流不足等诸多特点。《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证券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对价,通过降低了成本的方式鼓励开展收购。于此同时,为保证被收购企业的权益,《收购办法》对收购人的履约能力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除在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20%履约保证金外,增加了保函和财务顾问连带责任等方式保障收购价款的可支付性。
自愿要约制度对要约收购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的适度的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
纵览全局,可以说《非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并购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飞跃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的出台,弥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组的法律空白,曾经望而却步的投资人、伺机而动的投行券商在办法出台够必将有所行动。相信新三板市场必将掀起一股并购热潮,成为中小企业腾飞的舞台,我们拭目以待!
关键词: 上市公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