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一则“老人将300万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社会新闻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新闻中,家住上海宝山区八旬老人,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常年独居的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家中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予一直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老人的做法,在引起社会热议的同时,老人的家属,也对此表示了质疑。
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近日通过媒体表示,家中亲属们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都曾前往照护,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时,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们家属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独居老人将300万房产赠与水果摊主
新闻中的老人今年已经88岁。他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独居老人经常到水果摊和摊主聊天。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摊主发现并送医。老人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两年前我昏迷不醒,住院是小游送进去的。”
老人住院期间,水果摊主小游早上进完货就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小游表示,之前联系过老人亲属,但没得到积极的回应。小游对媒体表示,“如果老人不认识自己,讲不好听的死在家里都没人知道”,“他的存折,包括银行卡密码什么的都给我写好了,我说你亲戚怎么弄,他就说我们亲戚从来都不来往了”,“(亲戚说)我来不了,然后说的时候他说好了好了不跟你说了,我要去锻炼身体了”。
事情过后,老人便邀请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成一个特殊家庭。2017年,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说,想想看一个独居老人家里没人说话,能有这样的一个接纳他的场所,然后又能够获得天伦之乐,对他心理上的一种安慰。比如他说,我现在找到人了,我和他没有亲戚关系。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他需要一个司法部门帮助他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他看中了一个人,这个人也愿意,他还需要通过意定监护这种方式,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法律上就是形成司法秩序。
什么是意定监护?现实中,该如何操作和完善意定监护,确保它的有效性?
李辰阳所指的“法律上形成司法秩序”,被称为“意定监护”。它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的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公证确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解释道,意定监护相对应的是法定监护。法定监护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实际是法定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主要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有权利去自己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后,再行使责任,监护人跟法定监护人责任都是一样的,介于这种遗赠抚养协议和委托合同之间的,跟法定监护相对应的这么一种监护模式。
李辰阳也表示,像这位老人寻求监护时把房产一并让出,让他很诧异。为避免监护者有歹意,遗产分配一般不与“意定监护”挂构处理。这也是此案争议点之一,公证部门需要排除老人被欺骗、胁迫的情况,因此会采取悄悄进入社区与邻居沟通,或者突然去家中探望老人的方式。“我们的工作就是排除,心目当中先把你当坏人,然后你来举证你是好人。像这样的非亲属来建立意定监护关系的,可能公证部门会让他们跑很多次,有意识的去可能是折磨他们。把他的社交圈定亲属圈先了解清楚,然后再来确定为什么老人不指定自己的近亲属而指定一个非近亲属。”李辰阳还说到,看到老人容光焕发,小伙子也很开心。老人看到孩子那种笑脸,那种发自内心的一种享受的感觉,是骗不了人的。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老年人口预计达到2.48亿,这其中不乏孤老残障的老年人。李辰阳认为,如何让老人有所养,按照自己意愿有尊严的活着,意定监护无疑是个积极的探索。“要有人来协助他。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光辉点和核心点。目的是什么?就是说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保障你自我决定权的优先实现。”
老人家属出现 对意定监护有效性表示质疑
然而,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通过媒体表示,家中亲属们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都曾前往照护,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吴女士公开表示,“我们尽管知道我们舅舅把所有的钱都已经给了他,什么怀表挂钟还有颗翡翠全部给陌生摊主,但是我们并没有去打扰和骚扰过他们”,她同时强调,此前报道对于他们家庭关系的描述“并不符合”。她说,“至少对一些细节,对于我们家庭的一些关系,都是不符合的,所以我们对此是非常的怀疑。当舅舅做了这样的一份意定监护的时候,是不是真能够让他享受到他应有的一些权利?”
更重要的是,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时,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们家属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吴女士表示,“因为他在出院小结上面,医生有明确的表示他有阿尔茨海默症的一些症状。我们也想帮他一起去看一下。然后事后当我们再去进他家门的时候就把他们骂出来,他表示不要我们的介入,不要我们来去对他去进行的一些照顾。”
专家:判定意定监护是否有效 核心在于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朱巍认为,本事件争议的核心在于,老人2017年确定意定监护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朱巍表示,如果老人真的被鉴定是一个无名的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时候他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签合同之前是不是应该做一个测试,他到底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这个病也并非是马上就发病的,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的。如果这个时候确实他能够有自我的意识,他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怎么处分,家属是管不到的。
朱巍认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核心在于履行。假设在事件中,300万房产老人都给了水果摊主,后期却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那么谁去监管,谁去替老人撑腰,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是要有一个监护制度的监护,这个监护指的是监督。老年人他没有子女的情况之下,基层组织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定期去探望的这么一个监督人,看他履行的怎么样?监督是不能少的,如果少了的话就一旦老年人选错了,或者被别人忽悠了,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那坏人可能就占了便宜,这是不行的。”
此外,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何老人当初要将房产赠与连同意定监护一同办理公正,而不是直接办理遗嘱公正?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风险?对此,朱巍解释说,首先第一点,如果要遗赠的话,遗赠协议是当事人去世之后才发生效力。第二点,如果签委托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履行了这些监护的义务和赡养的义务之后,这个时候合同再发生效力,房子才能转移过去。所以这个合同是比较复杂的,合同是把遗产,叫遗赠抚养协议和委托合同合并起来了,既包括遗赠,也包括抚养,也包括监护,它是三合一的合同,应该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如果违约的话,房子是拿不到的。
事件多方各执一词 上演“罗生门”
随着事件的发展,对于当初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有没有真的去到过老人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这一事实,也产生了争议。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意定监护公正之前,普陀公证处并没有上门或者打电话了解过相关情况。
眼下,这个事件俨然已变成一场“罗生门”。就在26号也就是昨天,针对质疑,普陀公证处也集中做出了回应。他们表示,在为当事老人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包括居委会在内,曾多次进行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愿后才办理公证。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媒体表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当中,其实公证员和当事人是进行了多次的一个交流,而不是说当事人来了直接签了个协议,公证就是做完了。反复的一个沟通以后,了解到老人的和其他人相关的人的一个真实的意思,才出具了我们的公证书。另外一个就是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那么老人他能够自己完全的准确的表达出他自己的意思和想法,符合我们办理公证的一个基本的要求。还有大家关心的公证处是不是和居委会取得过联系?首先要说明一下,从程序上来讲和居委会也好,和亲属也好,和他们的交流不是公证的一个必须的程序。那么在公证的办理过程当中,其实我们的工作人员是以电话的方式是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有过联系的,我们事先也做过这样的一个沟通的。”
(总台央广记者 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