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指导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沈亮说,在对被告人从宽幅度的确定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当然,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现象。
关键词: 不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