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
股票期权变动情况: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份,注销数量为198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注销数量为24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激励对象离职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同意对 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 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19年6月4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现金股利,2019年6月6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之“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派息公式,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 =10.50-0.25=10.25元/股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段振威先生、杨威先生、张军保先生、夏伦勇先生、吉政华先生及高远先生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同意对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关键词: 未行权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