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概念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什么?

2021-01-29 14:52:29

来源:知守观保

买保险,很多产品一买就是几十年甚至一辈子,所以大家都很谨慎。

我们不仅会关注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费,也会关注保险公司是不是靠谱,会不会过段时间倒闭了?

很多人都有一个感觉,好像保险公司倒闭都是从偿付能力不足开始的。“某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也是新闻业界最经常用的标题之一。

那么,“偿付能力充足率究竟是什么?重要吗?”,今天通过一篇文章,知守君也和大家来聊一聊,主要内容如下: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什么?

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会发生什么?

保险公司会怎么来提高偿付能力?

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另外几个指标。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什么?

大家经常能够听到:“我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00%,买保险就买实力公司!”,“这个产品号称低保费、高保障,但是偿付能力这么低,你不怕将来无法兑现吗?”等等类似的话术。

“偿付能力充足率”,听上去就是很高大上的样子,它究竟是什么呢?

1 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定义

在200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有着明确的约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用公式来表达就是: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每签一张保单,收一笔保费,就会产生一笔潜在负债;这笔负债,是保险公司未来可能要产生的理赔金。

所以,对保险公司会有最低资本的要求,指的是一旦发生200年一遇的大灾,在巨量理赔之下,保险公司需要拥有的最低限度的资本。

我们可以这样通俗的理解:

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所有保单同时理赔,所能承担的赔付次数。

比如: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50%,表明该保司能同时对所有保单理赔1.5次。

那么,大家该如何理解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呢?是越高越好吗?

2 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吗?

对于偿付能力,很多消费者很容易望文生义,觉得越高越好。

其实,高于150%的偿付能力,基本上就是坚不可摧了。

但是,如果在200%以上,就没什么必要了,这说明:

1、保险公司有很多钱闲置了,投资效率太低,影响保险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2、保险公司保单销售量非常少,对最低资本要求太低;

无论是哪一点,对保险公司来说都需要尽快做出调整。

另一方面,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也不代表保险公司就会破产。

大家在新闻里面可能见到过,某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甚至是在某一阶段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负数。

即便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离真正意义的破产,还是距离太远了。

因为,保险公司已经计提了准备金,而且还可以通过注资等其他的手段来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会发生什么?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监管机构非常关注的一个指标。

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的第37条约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首先,如果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50%,那么保监会就会开始注意这家公司了,会限制股东分红: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此外,保监会还会要求这家保险公司出具具体的计划,计划要说明如何将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至150%: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此时,这些公司要赶紧想办法,把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至150%以上。

如果监管机构发现某家保险公司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就会触发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都是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上,通俗来讲就是:

限制对股东分红、不许开分公司、不许卖新保单、不许做广告,甚至于保监会可以直接解除高管的职务、接管保险公司……

直到保险公司达到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为止。

所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个事情,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管来说至关重要,搞不好就会位置难保,是真正的利益攸关。

三.保险公司会怎么来提高偿付能力?

既然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高管这么重要,那么,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什么方式来提高偿付能力呢?

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式,大家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想要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两种方式:

1、提高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2、降低最低资本要求。

1、提高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由大股东或者其他投资方向保险公司注资。

2、降低最低资本的需求:

我们首先要明白为什么会有最低资本要求?

因为有一些百年一遇,甚至200年一遇的风险,会使得实际的出险率远远大于精算师的预期,造成保险公司无力赔偿乃至破产。

那么,怎么才能降低保险公司的这种风险呢?

其实,也简单,给保险公司买一个保险就可以了。

实际上,也确实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这种公司就被称为“再保险公司”,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说起来有点儿拗口,我们举例来描述一下:

假如:保险公司销售了1000份人寿保单,每一张保单保险公司收了一万元保费,精算预计在保单的保障期间内,有9张保单会出险理赔,每张要赔100万,预期赔付是900万。

如果在这期间多发生了一个人身故,保险公司就要赔1000万,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亏了。

此时,保险公司可以向再保险公司投保,比如:

1、保险公司付给再保险公司910万保费;

2、9人及9人以内理赔全部由再保险公司承担;

3、大于9人的理赔,不管理赔几个人,理赔金额是多少,再保险公司承担80%,保险公司承担20%。

很显然,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80%的超赔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所以自己需要准备的“最低资本”就少了。

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实际上的再保险合同要比这个复杂得多,但是本质上都是为了转移保险公司因为大灾发生巨量理赔的风险。

大部分在中国经营保险公司都买了再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很难赔穿,因为还有再保险公司来兜底。

四.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另外几个指标

其实,偿付能力充足率,是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的指标,从 2016 年 1 月开始,我国已经正式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 “偿二代”。

我们国家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基本是照搬欧盟和美国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与业务规模相匹配,也就是以规模为导向。

“偿二代”改为了以风险为导向,同时评估的标准也更为精细。目前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仅有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有风险综合评级、SARMRA评分。

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越高,代表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但也不是越高越好。

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其他风险,把各家公司分为 A、B、C、D 四个级别,A 级最好,D 级最差。

SARMRA 评分:分数越高,代表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能力越强,超过 80 分可以降低资本要求。

当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要求时,才视为偿付能力达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 B 类及以上。

每年末,各大保险公司都会建立数字模型和压力测试,并且要向监管机构递交这些模型测算的结果,来证明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之下,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倒闭。

其实,全球保险行业公认当前我国的监管体系比欧美更先进,是世界上安全性最高的,没有之一。

对消费者来说,这其实就意味着那些长期人身险保单,可以放心的持有。即使遇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即不用慌,也不用急。

因为在这件事情上,比你更急的是银保监会,比你更慌的是这家保险公司的高管。

关键词: 偿付能力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