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和金融普惠 普惠金融是什么?

2021-02-19 14:12: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普惠金融是什么?应由哪些组织提供普惠性质的金融服务?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这些问题的回答,既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有助于开拓解决金融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研究思路。平衡应充分体现在可得、便利、安全与合理的价格上,体现在金融资源与服务的公平和优化配置上。发展普惠金融,不仅要明确其组织构成,界定其经济行为或业务范围,更要把握普惠金融及其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政府要在制度、法律、信用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加以干预。孙国茂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撰写的《普惠金融组织与普惠金融发展研究——来自山东省的经验与案例》(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1月版),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发展普惠金融政府作用不可或缺

该书向读者展示了山东省民间金融、小微金融、互联网金融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等不同形式普惠金融组织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成立政府引导基金、加强信息披露等政策思考与建议。

围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可得性这一核心诉求,著者认为,普惠金融组织应是由民间金融、合作金融、小微金融、互联网金融共同构成的组织体系。这一核心内涵及其范畴的明确,丰富了普惠金融相关理论。目前,国内尚无对普惠金融组织范畴的统一界定,虽然国家要求、鼓励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从内在诉求看,“中农工建”等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难与小微企业、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对应,成本、收益很难对称,普惠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还应是小微金融、合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组织。

普惠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有法律保障和宏观政策支持,要放宽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尤其是合作金融、互联网金融等,要在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积极发展。由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存在低信用、低抵押等特征,普惠金融组织往往面临更大风险、更低收益。发展普惠金融,政府作用不可或缺。该书提出诸如成立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引导基金、普惠金融投资基金、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及融资担保基金等建议。针对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蔽、广泛等特征,书中主张应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强化信息披露,通过专项检查、风险排查、年度监管评级、加强金融信息监测等手段,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监管作用。

普惠金融发展的山东案例

长期以来,山东省金融业发展短板突出,与其经济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2013年8月山东“金改22条”出台以来,尤其是近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山东地方性金融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金融供给侧改革逐步深入。村镇银行数量居全国首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获批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省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等,均是山东金融改革取得成绩的表现。但是,在普惠金融组织发展上,山东与其他发达省市相比仍存在差距。该书就各省不同的普惠金融组织加以对比,尤其是对移动支付、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比较,发现山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足明显。具体表现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制度排斥以及制度性障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普惠金融组织的良性发展。2017年以来,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开展得如火如荼,金融在动能转换中作用突出,相信书中观点可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金融支持提供一定的思路来源。

普惠金融理念源于国际上小额信贷的实践。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信贷、印度政府主导的“自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以及美、德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经验等,均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打开了一扇窗。

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可得性,更有助于推进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中国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当前,不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地方金融机构,正不断开展普惠金融实践或创新的试点,创新金融服务,目的就是实现我国金融业均衡持续发展,助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实践中,我们更需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深化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只有创新发展多元化、广覆盖、持续性强、竞争合作与包容发展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户和小微企业,提高我国金融普惠服务水平。

原标题:普惠金融提高金融可得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胡金焱

关键词: 普惠金融 金融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