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杜某雅与被告侯某玉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舞蹈助教及前台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合同约定如在合同期间,乙方选择停职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在未向原告说明情况前提下,于2018年10月中旬自动离职导致DY舞蹈培训中心舞蹈助教及前台工作出现空缺,对DY舞蹈培训中心造成不良影响,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违约金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后,被告侯某玉在原告杜某雅的DY舞蹈培训中心工作。因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于2018年10月中旬离职。此外,DY舞蹈培训中心系杜星雅个人开办的舞蹈培训中心,未进行工商登记。
律师意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杜某雅开办的DY舞蹈培训中心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不是用人单位,其与侯某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实是劳务合同。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律师普法: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这个协议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签应该认真阅读合同书的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除了法律规定外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中的空栏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劳动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劳动合同的填写应该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擅自涂改。
劳动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3、明确自己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差之千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无论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用人单位的领导下,具有隶属性。除此之外在法律适用上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保护,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务合同则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调整,发生纠纷时由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