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冻结后,当事人可以联系银行查询冻结主体和冻结原因,根据不同的主体和原因,采取对应的解决办法——
1、如属公安机关冻结:可以联系公安机关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后续可进行申诉、控告。
2、如属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财产:可以履行相关判决并申请解冻,或提供担保并商请原告同意后,由原告申请解冻。
此外,实务中存在党费/工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军队、政府财经、国企下岗职工工资等各类专用账户遭到冻结等情况,均需联系执行法官,说明事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解冻申请材料。
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不同冻结主体对应的冻结原因、冻结期限和限制条件——
一、公安冻结
(一)冻结原因
一种是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情况;
一种是当事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涉案财物,却以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取得了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的情况。
(二)冻结期限
公安机关经查明,冻结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冻退还,并通知当事人。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证券的期限一般为2年。每次续冻:存款汇款最长不超6个月、证券不超2年。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视为自动解冻。
(三)冻结限制
1、严禁无证据查、扣、冻;
2、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
3、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
4、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5、不得超权限、范围、数额、时限冻结;
6、已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
二、法院冻结
(一)冻结原因
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以后续冻就是3个月。
另外,在法院执行阶段,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如果认为法院冻结行为违法,保全冻结可以提出复议;执行中冻结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
(二)冻结期限
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2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3年。续冻期限最多不可超过前述对应期限,不再有不得超过前述期限的1/2这一限制。
(三)冻结限制
对于银行账户,法院并非均有权冻结,以下各类账户如遇冻结或扣划,应立即联系经办法官,提供证明材料,申请解冻或执行回转: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党费,不得冻结、扣划。
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