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微信表情”写进判决书

2021-03-05 10:06:17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日前,聊天时发的表情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消息引发热议。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微信表情包具有哪种特定含义,需要结合微信上下文和双方聊天记录所要传达的法律关系综合判定。

案例

礼貌性回复不代表“认可”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以“微信表情”等作为关键词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不少案件中,均出现了“微信表情”的身影,“微信表情”的解读结果成为判断案件的一个考量因素。

比如,在一起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合同纠纷中,卢某和深圳市某影业集团公司签订《歌曲创作协议书》,影业公司委托卢某为其电影作词一首,后卢某向影业公司董事长田某发送了他创作的歌词,田某则回复了一个微信表情符号[强]。

后田某觉得歌词从内容到风格都不合他意,双方就歌词修改进行了沟通,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有无违约、赔偿金额等产生争议,此后双方未再就歌词创作进一步沟通。

卢某之后将影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影业公司支付合同费用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向田某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已初步完成其合同义务,而田某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微信表情符号[强],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某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某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影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明确答复卢某是否需要修改,应视为卢某提交的歌词作品符合合同约定,卢某已按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后果应由影业公司承担。

宣判后,影业公司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合同签订后卢某只通过微信向公司董事长发送了一份歌词初稿,涉案委托创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后法院二审改判影业公司向卢某支付委托创作费用3万元。

在另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给闫某发微信,将借款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说明,闫某回复了一个表情符号“OK”。但闫某却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某的微信内容。法院则认为,张某和闫某等人之间没有结算账目,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某等人的明确认可,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欠款依据。

说法

表情包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微信表情包主要是协助情感表达,丰富聊天体验,特定表情包单列出来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但是如果有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作为依托,那么就可以起到与文字相当的作用。赵良善认为,同样是“点赞”和“厉害了”这类表情包,做通俗字面解释,只是对对方行为或者语言的赞许或者表扬,从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同意或者接受的意思,但特定情况下,也可引起法律责任。例如向朋友借钱时候,朋友发了个“厉害了”的表情,司法实践中并不视为朋友愿意或者同意借钱,这只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并非是意思表示。

“微信表情包具有哪种特定含义,不能仅仅看表情包本身,还需要结合微信上下文和双方聊天记录所要传达的法律关系综合判定。”赵良善说。

关键词: 微信表情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