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调整后具体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二)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上调至75%。
二、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上调为8万元
三、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上调至130元,报销比例不变。
(根据先前政策,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70%。当年累计报销未达到限额的,跨年度不结转。主要就诊范围为: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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